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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农业大学校内勤工助学实施细则


校属各单位:

经学校同意,现将《江西农业大学校内勤工助学实施细则》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江西农业大学

2019513




江西农业大学校内勤工助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勤工助学工作,保障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培养学生综合素质,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充分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教财2018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学生为在校全日制本科生,本细则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指学生在学校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校内社会实践活动。学生私自兼职的行为,不在本细则规定之列。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生活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管理,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对少数民族学生应尊重其风俗习惯。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在经费落实、人员配备、办公场地、活动场所及岗位设置等方面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负责协调宣传、学工、财务、人事、教务、科研、后勤、图书馆、团委、东区办、大创中心等部门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第六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内设勤工助学服务中心,负责勤工助学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有:

1.积极开拓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督促校属单位合理设置勤工助学岗位,审批勤工助学岗位,引导和组织学生有序参加校内勤工助学活动。

2.制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同财务部门一起负责校属单位勤工助学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3.为学生创办校内自主性勤工助学项目提供支持服务,对在中心备案的自主性勤工助学组织进行监管。

4.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5.对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进行考核,对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相关规定的学生,可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并按照校纪校规进行处理。

第七条 勤工助学用人单位应履行的职责:

1.根据本单位的工作特点和实际情况,本着必要、适当的原则申请设置勤工助学岗位,一般设置教学助理、行政管理助理等岗位,也可设置图书管理、公共服务等岗位,并安排老师专门负责管理。

2.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固定岗位需在每学期开学初向勤工助学服务中心提出设岗申请。

3.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即完成任务的临时岗位需提前一个星期向勤工助学服务中心提出设岗申请。

4.用人单位于每月月底,对勤工助学岗位学生进行考核,内容包括考勤情况、工作态度、工作质量以及遵纪守法等,考核的结果作为发放酬劳的依据。由用人单位在次月5日之前网上填写考核意见报勤工助学服务中心审核。

5.用人单位应根据岗位实际情况,为勤工助学学生提供相应的岗前培训,并确保不让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身心健康的劳动。

6.自主性勤工助学组织,立足服务师生,尽力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岗位,并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聘任与酬劳管理

第八条 申请者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2.品行端正,遵纪守法;

3.认真负责,踏实肯干;

4.勤奋学习,生活俭朴。

第九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聘用由学生勤工助学服务中心统一发布岗位需求信息,组织招聘,也可委托用人单位自行组织公开招聘。

第十条 学生从事校内勤工助学岗位一般工作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寒暑假可适当延长。固定岗位按月计酬,一般不低于300元/月,临时用工劳酬标准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12元人民币。

第十一条 学生参与有营利的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不低于学校计酬标准,原则上由用人组织自行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发布人: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发布时间: 2019-10-28 访问次数: 1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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