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使勤工助学岗位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一、定义
1、联络员:勤工助学联络员是勤工助学部聘任的在各勤工助学设岗部门在指导老师的指导下,具体负责管理本部门勤工助学事宜,受所在部门和校内勤工部双重领导,是资管委在设岗部门的代表.
2、离岗:指原在岗人员因各种原因不能继续从事勤工助学工作,提前三天向所在部门指导老师提出书面申请,要求离开勤工助学岗位。
3、休岗:原在岗人员因病休,实习或其他情况在一段时间内不能继续从事勤工助学工作,而这段时间过后,还想继续从事该项工作,称为休岗。
4、增岗: 设岗部门因工作需要而在原有岗位的基础上要求增加岗位,称为增岗。增岗需上交增岗申请,经勤工助学中心审批后方可增岗。5、替岗:指原在岗人员因各种原因不能或不愿继续从事工作而离岗,由个人或所在部门自行找人代替其工作,称为替岗。因休岗而出现的临时替岗现象不属于替岗。(替岗必须报经勤工助学部批准)
5、调岗:指原在岗人员因各种原因申请调到其他部门工作,称为调岗。说明:调岗人员应先向本部门指导老师提出申请,指导老师批准后,把申请书交到资管委勤工助学部,批准后方可调岗。(注:岗位一旦确定,不能随意调整。)
6、重岗:指一个同学同时拥有两个(多个) 勤工助学岗位,领取两份工资,称为重岗。其中所拥有的两个岗位中,一个以自己名义领工资,另一个以他人的名义领工资,称为恶性重岗。
7、虚报岗:指部门所报人数与实际工作人员不相符合,或者原在岗人员己经离岗,该部门负责人仍然虚报考勤,领取工资,称为虚报岗。
二、岗位管理办法
(一)、上岗管理
1、校内各部门欲设岗,须首先向勤工助学中心填交设岗申请书,勤工助学中心审批后,再填写设岗注册表备案。若已设岗,因各种原因需增岗,仍需写净增岗申请书。无论设岗,还是增岗,除特殊情况外,资助工作学生管理委员会均会在两个工作日之内安排人员上岗。
2、资管委勤工助学部在接到用工部门用人申请后,尽快从勤工助学报名表中按先报优先、绿卡优先原则安排同学领取上岗信息表,并持上岗表到相应勤工助学岗位报道,经部门老师同意接收后到勤工助学部登记资料。
3、被安排人员领取上岗表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所安排部门上岗。不能按时报到,又没有说明原因,则取消其勤工助学资格。该岗位由勤工助学部另行安排。
4、所安排人员,不能已经具有勤工助学岗位,否则按重岗处理。两份工资均扣发。
(二)、在岗管理
1、在岗人员须听从指导老师安排,完成老师交给的任务,不得无故旷工。指导老师应根据在岗同学的出勤情况和工作质量给予相应考勤。
2、调岗人员应先向本部门指导老师提出申请,指导老师批准后,该人员把申请书(注:申请书要有指导老师签字盖章)交到资管委勤工助学部,批准后方可调岗。
3、在岗人员因各种原因确需休岗者,休岗人员须提出书面申请,一星期之内,交由部门指导老师,部门自行解决,两星期以上,交至勤工助学部,由勤工助学部另安排临时岗。一月以上,按退岗处理,另安排他人。休岗最长期限两个月,两个月内可以提出申请继续参加勤工助学。两个月过后,休岗人员若不提交复岗申请,按自动退岗处理。
(三)、离岗管理
1、勤工助学人员只能月末离岗,否则不予发放工资。需离岗人员需提前三天(每月的25号之前) 提出书面申请。经部门指导老师批准后可以离开勤工助学岗位;若不提交书面申请,视为“擅自离岗”,凡擅自离岗人员一律扣发工资,井记入个人诚信档案。
2、离岗人员离岗时,不得推荐任何人代替其岗位。勤工助学中心禁止私自替岗,一经发现,扣发工资,联络员要负相应责任。
3、离岗人员已离岗后,该部门不得虚报岗。一经发现,造成勤工助学工资流失,上报校领导。
4、新上岗人员工作未满一周便离岗,不为其发放工资。
5、校内勤工部在接到离岗申请书后,一般在一个工作日内派人到岗,最迟两个工作日,对要求较高者,可适当延长。
6、设岗部门联络员每月统计出本部门人员变动状况,联络员会议时上报。